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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6〕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吉林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证依法行政,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包括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规则”、“细则”、“通知”、“通告”、“公告”等文件。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第四条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实行事前审查、事后备案制度,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向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实行事后备案审查制度,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后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备案。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确认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是否为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确认属于规范性文件的,由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厅主管主任签批,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起草单位修改后再报市政府办公厅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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