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在工程结算时,若已签定合同下浮比率(优惠、让利率,下同)高于综合费率50%的,按合同执行;低于综合费率50%的,按综合费率的50%结算。
本指导意见下发后,仍违反规定未实行公开招投标的,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建筑工程(含装饰)、安装工程、设备购置按审定价的80%结算;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按审定价的75%结算。
四、各审价机构在工程竣工结算审价中,应按上述规定严格把关。在本指导意见下发前已经财政和审计部门审查并出具审价(审计)结论的工程竣工结算项目不再作调整。
五、市区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
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对政府项目工程实行招投标。凡未按规定招投标的项目工程项目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五十二条的规定,作无效合同处理。
六、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建设局、市监察局等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主管和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招投标的监督和管理;市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和工程竣工结算审价(审计)的监督管理。凡发现未经批准擅自不按规定招标的,除在工程结算审价(审计)中执行上述规定外,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七、本指导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城市基础设施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有关问题的函》(嘉财基〔2001〕26号)同时废止。
八、本指导意见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