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结算中有关问题处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6〕159号)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建设局、市审计局《关于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结算中有关问题处理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关于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结算中有关问题处理的指导意见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建设局、市审计局 二○○六年十月八日)
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和工程竣工结算的监督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
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结算中有关问题处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市区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应实行招标而未实行招标的工程价款结算。具体包括:
(一)必须公开招投标,但建设单位未实行公开招投标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二)未经招标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擅自邀请招标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三)应实行招投标,但建设单位未招投标的联系单增加部分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二、本指导意见所指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是指政府投资项目中涉及的建筑工程(含装饰)、安装工程、设备购置、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
三、结算方法。凡在本指导意见下发前已发生的未经财政和审计部门审价(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按以下标准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1. 执行《1994版计价依据》的项目,在竣工结算时,综合费率按标准的50%结算。
2. 执行《2003版计价依据》的项目,在竣工结算时,综合费率按取费弹性区间下限标准的50%结算。施工技术措施费必须按工程开工前编制、并经业主和监理单位批准的方案进行结算,如未编制施工技术设计方案的,按简易方法计算或不计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