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吉林市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是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普遍受惠的原则。在制定农民医药费支付政策上体现以大病为主,同时兼顾农民受益面,引导农民广泛参与,增加新农合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四是方便可及的原则。新农合管理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农民参合患者提供方便可及的医疗服务。参合农民在统筹区域内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有自由选择权,并做到“在哪看病,在哪报销”,“当天出院、当天报销”。报销费用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制度。经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允许,参合农民在邻近的其它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享受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的同等待遇,医药费到户口所在地的区、乡定点医疗机构报销。

  三、统筹方式及筹资标准

  根据我市城区农业人口较多的实际情况,新农合试点工作以城区为单位进行统筹、核算和管理。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筹资总额不得低于50元,即农民个人缴费部分不低于每人每年10元,也可根据各区农村经济状况适当提高筹资标准。省、市、区三级财政每人每年按40元标准补助,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3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3.5元,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3.5元。

  四、补偿模式

  根据《关于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设计与调整的意见》(吉新农合医办发[2006]13号),结合我市城区农村实际,四个城区补偿模式统一选择为门诊家庭帐户+住院统筹+门诊慢病统筹的模式,其中,门诊个人帐户8元,门诊慢病统筹2元,门诊报销封顶为8元,主要用于本人及其家庭参合成员的门诊医药费补助,结余基金结转下年度继续累计使用。住院统筹不设起付线,基金按每人每年40元提取,主要用于参合农民住院患者医药费用补助和大病二次补助,封顶线为每人每年30000元。住院统筹补偿方案统一为下表所示,并根据年运行和患者受益情况,每年可进行一次调整。

┌──────────┬──────────────────────────────┐
│   费用分段   │            报销补偿比例            │
│          ├────────┬──────────┬──────────┤
│          │  乡镇卫生院  │  县级医疗机构  │  县以上医疗机构  │
├──────────┼────────┼──────────┼──────────┤
│   0-300元    │   30%    │    20%     │    20%     │
├──────────┼────────┼──────────┼──────────┤
│   300-5000元   │   50%    │    40%     │    30%     │
├──────────┼────────┼──────────┼──────────┤
│   5000元以上   │   60%    │    50%     │    40%     │
└──────────┴────────┴──────────┴──────────┘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