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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意见


  四、进一步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应急处置能力

  (一)做好应急控制准备工作。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健全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组织、防控和保障体系,建立有力、有序、有效的应急指挥机制,足额储备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所需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器具、防护用品等物资。各级应急预备队人员要定岗定位、相对稳定,而且要进行定期培训和演练。

  (二)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发现并确认疫情后,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牧业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疫情。按照疫情发布的有关要求,严禁随意采访、报道、发布与动物疫情内容有关的信息。

  (三)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当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二、三类动物疫病呈爆发流行时,市、县(市)区两级政府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下达封锁令。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果断采取封锁、扑杀、消毒等强制性处理措施,将疫情危害控制在最小限度内。

  五、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机构和队伍建设

  (一)按照国务院和省有关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和完善市、县两级的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支撑体系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保证人员编制满足工作需要,优先选用专业人员,严禁非专业人员占岗占编。

  (二)进一步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全市每个村至少配备一名动物防疫员,饲养量较大的村可适当增加。村级防疫员承担动物疫病预防接种、疫病调查、疫情报告、消毒灭源等职责。各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村级防疫员实行考核聘任制,组织业务技能培训,抓好人员档案管理。各县(市)区要按照省、市政府的要求,认真解决好村级防疫员工资问题,确保基层防疫队伍的稳定。

  六、进一步提高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示范区建设水平

  进一步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示范区建设。要按照项目建设实施方案要求,积极争取项目建设资金,加快完善动物疫病控制体系、防疫监督体系、疫病检验监测体系和兽药监察体系,进一步提高动物疫病防治、疫病监测手段和水平,尽快形成对重大动物疫病的稳定控制能力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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