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07]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四月四日
福州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以及《福建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指导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切实提高农村群众预防火灾能力,为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结合我市农村消防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战略任务和《福州市“十一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榕政综[2007]22号)的目标要求,遵循“统筹协调、科学发展,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规划统领、注重实效,以人为本、提高素质,抓点带面、整体推进”的原则,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全面加强农村消防工作,为新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健全完善各级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初步形成适合农村特点的灭火救援体系;农村消防基础设施逐步改善;群众消防安全意识稳步提高,农村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整治,火灾事故较多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进一步增强。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监管网络。建立完善由政府负责,派出所、综治、民政、农业、林业、消防以及教育、文化等部门参加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应成立消防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分析各村镇火灾情况,研究解决突出的消防问题,对于年终考评最差和当年发生重、特大火灾的乡(镇)给予主要领导告诫处分,并取消该乡(镇)评优评先资格,同时,各乡镇(街道)、村应建立派出所三级管理的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制,运用综治办、村设立综治协管员的有利条件,推动乡镇专(兼)职防火员配备工作,努力构筑以综治办和派出所为依托、村委会为载体、治安巡逻队伍为纽带、综治协管员为骨干、家庭为单元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网络。2010年,实现100%的乡镇配备或聘用专(兼)职防火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