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科学编制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根据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纲要和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全省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各地要结合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由政府主导、组织相关部门制订本地区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在编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水资源和水环境条件,根据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确定区域经济发展战略,逐步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使经济发展与区域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
(三)加强对建设节水型社会的政策支持力度。抓紧制定《四川省节约用水条例》,完善建设节水型社会的政策法规体系。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鼓励节水的政策,及时做好相关配套工作。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节水设备(产品),鼓励开发和利用再生污水资源。鼓励吸收社会力量建设经营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及回用基础设施,推进供水、污水处理及回收利用的产业化。各级财政要将节水设备(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四)建立稳定的节水投入保障体系。加大政府投入力度,重点支持建设节水型社会的规划与前期工作、制度建设、示范区建设、节水宣传、农业节水、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水资源管理设施建设。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拓宽融资渠道,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鼓励国外资本和民间资本投入节水型社会建设。
(五)加强节水教育和宣传。各级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开展节约用水宣传和教育。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标语以及培训教学等多种形式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倡导节俭文明的生活方式,形成“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良好社会风尚,使全体公民树立起水忧患意识和节水意识,自觉珍惜水、节约水和保护水,形成人人节约用水、积极主动参与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良好氛围。
(六)建立健全节水考核和激励机制。各地要建立节水型社会的评价考核体系,制订和完善节水型灌区、节水型企业、节水型社区和城市的考核标准。把(取)用水纳入统计系列,做好各行业的取水量、用水量、用水效率和效益的统计工作。综合考核各地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进程和成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优秀范例城市(县、区)评选活动,对在开展节水和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加强对高耗水行业、重点用水大户的监督检查。
(七)抓好建设节水型社会试点。从2006年开始启动建设节水型社会的试点工作,试点时间为5年。认真抓好已经开展的绵阳市、德阳市两个国家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和我省确定的双流县,攀枝花市仁和区、西区,什邡市,绵竹市,威远县,营山县,大竹县,青神县,汉源县等第一批县(市、区)的试点工作。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开展第二批试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在抓好省级试点工作的同时,可开展本级试点工作。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试点的指导、检查、验收和考核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点地区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进行技术评审,确保建设节水型社会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通过试点,达到“城乡一体,水权明晰,以水定产,配置优化,水价合理,用水高效,中水回用,技术先进,制度完备,宣传普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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