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正常上访事项,由各级信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接待和处理工作。
(三)善后机制
1、总结分析。群体性事件事态平息后,由市、区县党委政府和信访、涉事部门,对群体性事件进行分析研究总结,向各级信访领导小组汇报解决方案和办法。兑现承诺,解决问题,不得搞虚假承诺或者久拖不决。坚决避免因违背承诺而失信于民,重新引发群体性事件现象的发生。
2、违法追究。对于群体性事件中的有关违法人员,构成犯罪的,进行组织处理。
3、落实事项。责任单位对上访案件调查处理后,应及时向上访人员出具或回复《调查处理意见单》,进行书面告知。责任单位对受理的上访事项,应当在30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最长一般不超过60日。上访事项处理完毕,责任单位应当将处理意见同上访人见面,如上访人同意,应视为上访终结;如上访人不同意,应当在《调查处理意见单》上签署理由,并于30日内持《调查处理意见单》到上一级责任单位或者党政机关进行复查;上访人拒不签署意见的,责任单位应在《调查处理意见单》上作出说明。越级上访的,上级信访部门就做好引导工作,并向责任单位填发《越级上访告知单》,责任单位应在5日内将受理安排意见报告上级信访部门。
4、工作要求。信访部门要严格履行信访案件督查督办工作职责,对重点案件要跟踪督查督办,一抓到底。严把结案报告关,对达不到结案要求的,一律退回责任单位重新调查处理。群体性事件原则上不宜公开报道,对个别确需报道的,经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要求后,由市委宣传部统一安排,组织报道,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导向。
(四)责任机制
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各级信访部门的建议,由各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对领导班子及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其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建议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诫免谈话、免职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对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敷衍推诿或工作方法粗暴,导致矛盾激化引起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并造成影响的;
2、因行政不作为,工作失职渎职或采取的处理措施不当,导致群众越级上访造成严重影响的;
3、基层工作不扎实,底数不清,预警控制机制不灵敏,未能及时发现和掌握群众越级上访的动向,或对越级上访的苗头重视不够、解决不力的;
4、瞒报、迟报、漏报重大信访情况,贻误处理问题的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5、对群众反映的符合政策、规定的问题,应当且有条件解决而未及时解决,群众越级上访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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