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要正确把握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处置导向和处置时机。对发生妨碍信访秩序、工作秩序、社会秩序的严重行为,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事态继续扩大或升级的情况下,各级公安机关应根据现场临时指挥部或指挥小组的研究决定,立即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出动警力,明示告知,迅速开展宣传攻势,播发通告,责令离开现场,中止不法行为。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果断措施,驱散现场人员。对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和重点要害地区、部位,阻塞大门、卧轨拦车、阻断交通以及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果断进行处置,坚决制止违法行为,尽快平息事态、恢复秩序。对组织、煽动、挑起事端的为首骨干分子,要及时查处,予以训诫,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拒不改正,继续进行违法活动的,要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达到震慑犯罪,教育群众的目的,防止事态扩大蔓延。
根据现场临时指挥部或指挥小组的指令,卫生部门要调集救护车辆和医务人员在指定地点待命,随时做好抢救、救护工作,防止意外事件发生,防止事态升级;交通部门要调度一定数量的公交车提供交通保障;财政部门要为重大、特大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提供应急资金保障。各涉事部门和单位要在接到通知后及时赶赴现场,按现场工作要求认真作好接待和处置工作
2、越级上访问题的处理:
群众越级到省、市党政机关上访,由市信访局调遣责任单位接回上访群众,并进行解释、说服、教育工作,落实解决措施;进京上访的,在被责任部门劝返接回后,要妥善解决问题,严格落实稳控责任。
群众越级到省、市党政机关上访,由市信访局调遣责任单位接回上访群众,并进行解释、说服、教育工作,落实解决措施;进京上访的,在被责任部门劝返接回后,要妥善解决问题,严格落实稳控责任。
对长期越级上访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上访者所在地责任单位和公安部门共同落实稳定有效的监控措施,必要时予以强制劝阻,并及时向上级信访部门报告。
对已经按“三级终结制”规定结案的日常信访案件,上访人员继续越级缠访、闹访的,由属地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法予以拘留或劳动教养,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提取有效的证据资料。
3、正常上访事项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