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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6]180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薪[2006]308号)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厅局级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通知》(浙人薪[2006]310号)及《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浙人薪[2006]31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参照机关的办法给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离休人员和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
  二、调整标准和办法
  1、企业离休人员比照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和调整标准增发离休金。增发标准为:厅(局)级正职每月增发1220元,厅(局)级副职每月增发940元;正县(处)级每月增发670元,副县(处)级每月增发490元,乡(科)级及以下职务每月增发350元。
  符合中组发[1982]13号、浙组[1996]44号、浙组[2000]40号等文件规定,享受厅(局)级或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的原行政十四级或十八级以上的离休人员、第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未达到副厅级的离体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未达到副县级的离休人员,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未达到副科级的离休人员,可分别按副厅级、副处级、副科级职务增加离休金。
  根据中组发[1984]4号和浙组[1989]30号文件规定享受“两项”待遇的离休人员,按照离体时的实际职务增加离体金。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红军时期、抗战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分别增加退休费,其中,红军时期每月增发895元,抗战时期每月增发470元,解放战争时期每月增发335元。
  三、符合享受每年增发1至2个月生活补贴费条件的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可将这次增加的离退休金列入计发1至2个月生活补贴费的基数。
  四、企业离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调整所需费用,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在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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