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非领导岗位职员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卫发[2006]239号)
厅直各单位:
现将《吉林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非领导岗位职员聘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非领导岗位职员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吉林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非领导岗位职员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实施,建立职员制,进一步规范厅直属事业单位非领导岗位职员聘任工作,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吉人联字[2005]41号)及有关非领导职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领导岗位职员是指实行职员制后不具有领导职责岗位的3级正、副职职员(正、副处级)、4级正、副职职员(正、副科级)、5级职员(科员)、6级职员(办事员)。
第四条 厅直属事业单位晋升或确定非领导岗位职员,仅限于不评聘专业技术岗位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 各单位非领导岗位应严格按照省人事、编制部门核定的职数设定,不允许超职数聘用。
第六条 非领导岗位职员的任用原则上实行聘任制。
第七条 非领导岗位职员聘任的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八条 各单位非领导职员岗位出现空缺或非领导岗位职员聘期已满的,原则上应采取竞争上岗、公开招聘等办法择优聘用。
第二章 聘任资格条件
第九条 非领导岗位职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