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首先要梳理行政执法依据。这次梳理的行政执法依据包括: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部门“三定”规定。部门“三定”规定作为执法依据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类情况:一是机构改革中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有关机构已经调整,而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及时修改的;二是法律、法规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将相关执法职责确定给有关部门的;三是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针对行政执法职能争议作出相应调整的。经有权机关批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的,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相关规定办理。
在梳理执法依据工作中,各部门要注意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范相一致。下级政府梳理所属部门的执法依据时,要注意与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执法依据相衔接,避免疏漏。
以往开展过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的地方和部门,要根据执法依据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重新梳理并及时调整有关执法依据,协调解决调整中的相关问题。
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由各级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本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部署要求,梳理本部门执法依据,实行分类排序、列明目录。梳理结果报本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界定。
行政执法依据经审核界定后,由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通过新闻媒体以及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等统一向社会公布。并将经梳理界定的执法依据汇编成册,印发对照执行,方便公众监督。执法依据公布后,如遇机构、职能调整,或者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发生变化的,在变化事项发生后的一个月内,要对相关的执法依据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布。
(二)分解执法职权。
经审核界定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要区分不同的执法职权类别,根据职位分类要求,从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出发,科学合理地分解执法职权,明确执法程序、标准、时限和责任,落实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将执法职权分解情况报送同级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确保职责到岗到人。分解过程中要注意:一是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大本机关的行政执法权限;二是内部不同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要科学合理,既要避免平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重复交叉,又要有利于促进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纵向不同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程序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