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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加强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一)杭州市区范围内的定点培训机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建立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定期考核评估制度,将培训合格率、培训后就业(创业)率以及学员满意度作为考核评估的重要标准,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建立就业再就业培训投诉处理机制,接受培训学员和社会对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的监督。
  (二)加强定点培训机构管理人员和师资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实行培训师资确认制度,建立师资库。
  (三)定点培训机构应向社会公示经认定开展培训的职业(工种)名称、培训内容、课时、收费标准、补贴标准等内容,并公布投诉渠道。
  (四)定点培训机构接受培训补贴对象参加培训,应与其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五)确保教学效果和培训质量,严格按照课时标准实施培训,强化技能操作训练。控制培训班学员规模,每班人数一般不超过50名,其中SYB创业培训每班人数不超过24名。
  (六)定点培训机构要健全教学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培训教学的日常管理。
  (七)定点培训机构应健全培训资料档案管理,在培训鉴定结束后,以班为单位做好档案整理,及时归档。并在享受培训补贴学员的《杭州市失业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杭州市残疾人享受优惠政策证》等证件上加盖培训记录章。
  (八)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定点资格:
  1、连续6个月未开展就业再就业培训的;
  2、未按培训计划组织培训,擅自删减培训内容、缩短培训课时的;
  3、将定点培训项目委托、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4、管理混乱、违规收费,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5、弄虚作假,骗取培训经费补贴的;
  6、培训合格率和培训后就业(创业)率连续两年均未达到规定比例的。
  (九)就业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和补贴标准及有关培训经费补贴申报拨付程序按照《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杭劳社[2006]146号、杭财社[2006]621号)(以下简称《细则》)规定执行。培训经费补贴实行先交后补办法,培训补贴对象在培训报名时,预交不低于50%的培训费和全部技能鉴定费。在培训结业并经考核鉴定合格后,由定点培训机构和技能鉴定机构按规定退还个人预交费用,并向杭州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申请培训经费补贴。对于其中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杭州市残疾证》且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定点培训机构和技能鉴定机构应采取帮扶措施。培训补贴对象如擅自中途退学、考核鉴定不合格或拒不参加考核鉴定的,预交的培训费和技能鉴定费不予退还。对于考核鉴定未合格的学员,定点培训机构和技能鉴定机构须再安排一次免费补培、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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