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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加强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废止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加强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杭劳社培[2006]162号 2006年08月02日)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加强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加强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促进劳动者素质就业和自主创业,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06〕2号),现就加强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培训机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的目的和原则
  开展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的目的是整合社会教育培训资源,规范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为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对象提供多层次、多形式、高质量的培训服务,切实提升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定点培训机构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平等竞争、合理布局、择优认定”原则认定。
  二、定点培训机构的申请条件和认定程序
  (一)定点培训机构的申请条件
  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依法设立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均可自愿申请定点培训机构。
  1、具有满足开展培训职业(工种)所需的师资、场地和设施设备;
  2、所设培训职业(工种)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培训方法和形式适应培训对象学习需求;
  3、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培训质量较高,社会信誉较好,近二年内没有发生学员重大投诉事件;
  4、配有专门人员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推荐服务工作,有比较稳定的就业渠道,培训后就业(创业)率较高。
  (二)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程序
  1、提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培训机构可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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