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转发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收费的通知
(大发改收费字[2006]105号)
各、区、市、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现将辽宁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收费的通知》(辽价发[2006]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住房交易过程中收取测绘费、评估费、公证费、担保费、中介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购房者自愿接受服务的原则(国家有明确规定除外),服务双方须签定委托服务收费协议。
二、购房贷款抵押担保服务费收费标准另文确定。
三、相关收费单位接到文件后,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并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未变更《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公示的,不得继续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