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请材料
1、《天津市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申请表》;
2、提供本人残疾人证、身份证、家庭户口薄的原件和复印件;
3、年检合格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4、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六、审批程序
1、城镇残疾人个体户持第五条第2、第3、第4项规定的申请材料,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乡、镇残联提出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申请,符合条件的领取并填写《天津市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申请表》后,由街、乡、镇残联一并上报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复审。
2、经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复审符合条件的,将其《天津市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申请审批表》和相关申请材料,按规定录入《天津市残疾人教育就业业务管理网络系统》,通过“网络系统”上报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审批。
3、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向审批通过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发放从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银行卡”。
七、办理申请时间
每年2月份和8月份,分二次办理残疾人养老保险补贴的申请、审批手续。2月份发放上年度7-12月份的养老保险补贴,8月份发放当年1-6月份的养老保险补贴。
八、领取补贴时间
残疾人个体工商户持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银行卡”,于审批通过后的次月到指定银行领取补贴。
九、资金来源和拨付方式
补贴资金由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将审批通过的补贴对象和补贴资金汇总后,向市财政局申请专项补贴资金。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到位后,通过银行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的银行卡中。
十、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天津市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表
天津市政府残工委办公室
天 津 市 财 政 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