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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残工委办公室、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的办法

天津市政府残工委办公室、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的办法
(津残工委办[2006]第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
  城镇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就业和解决生计的一种有效途径。在目前整体就业形势依然严峻,残疾人就业存在许多困难的情况下,通过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社会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的办法,扶持残疾人个体户参保,既是稳定现有残疾人个体就业、鼓励更多残疾人个体从业的客观需要,也是着眼未来,保障残疾人晚年生活的一个有效途径。
  一、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5]6号)和《关于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4号)的要求,按照《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津人发[1997]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补贴对象
  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国家法定就业年龄内从事个体经营,以本人名义在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并参加年检,有固定经营地点,正常经营,按年度连续缴纳了基本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
  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残疾人,不享受本办法给予的补贴。
  三、补贴标准
  对按年度已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按每人每年1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以后将根据我市社会保险水平的增长幅度,适当调整对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贴标准。
  四、补贴起始时间
  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在2006年1月1日以后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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