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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14、切实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适应国家基础设施建设以城市为主向更多地重视农村这一重大转变,推动文化设施建设的重点逐步向农村倾斜,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不断提高用于乡镇和村的比例。县级财政要按照《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镇事业单位改革加快农村公益性事业发展的意见》(鄂发〔2005〕13号)的要求,将乡镇公益文化体育服务经费每人不低于0.5元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乡镇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公益性文化服务。设立省级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确保农村重点文化建设的资金需求。“十一五”期间,省里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乡镇文化站设施建设;每年筹集100万元资金,用于购置流动放映车和电影放映设备,实施送电影下乡工程;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免费送戏、送电影下乡。2006年,省财政安排8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购置流动舞台车,实施送戏下乡工程。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专项支持乡镇科技、文化等公益事业发展的资金,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公益文化服务。省社会发展专项资金中的文化项目建设资金也要有一定比例用于农村文化设施建设。认真落实中央文明委、中宣部、财政部对我省县级文化中心援建项目的配套资金。
  15、实施荆楚农村基层文化骨干万人培训工程,加强农村文化队伍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专业艺术人员的积极性,稳定和发展专兼职结合的农村文化队伍,逐步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农村文化事业单位的人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农村文化队伍的教育培训。积极培养农民文化骨干,充分发挥民间艺人、文化能人在活跃农村文化生活、传承发展民族民间文化方面的作用,巩固农村文化建设的群众基础。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农村文化单位和基层文化工作者予以表彰奖励,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农村文化建设的良好氛围。
  16、落实有关部门责任。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委统一部署,认真制订农村文化建设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完善政策,明确措施,抓好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建立党委、政府农村文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密切协作,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村文化工作。宣传文化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搞好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对农村文化建设特别是重点文化工程,要加强专项监督检查。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综合文化站的业务指导。市州文化行政与财政部门要担负起监管责任,加强对乡镇公益文化服务项目、县级财政文化专项经费等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督办。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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