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探索农村文化设施运行管理新机制、新办法。统筹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和青少年、老年活动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综合利用,努力做到相关设施能够共建共享,着力解决农村文化设施分散、使用效率不高的问题。对电影院、剧院等设施,在确保其功能不变的前提下,鼓励其进入大型文化企业集团,也可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运营模式,采取公办民营、公开招标、委托经营的方式,更好地提供文化服务。机关、学校内部的文化设施,有条件的要采取多种方式对农民群众开放。贯彻国务院颁布的《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不得以拍卖、租赁等任何形式,改变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等公益文化设施用途;已挪作他用的,要限期收回。
12、大力发展农村民办文化。推进农村文化市场建设,培育多元文化主体。运用市场准入、结构调整、价格调控、财税优惠等政策措施,引导和促进市场主体和资源投入农村文化市场。按照“民办公助、一主多业”的发展思路,积极推动文化中心户建设,“十一五”期间达到一个自然村建有一个以上的文化中心户。积极支持农民兴办集体(个体)放映队、民间职业剧团和农村业余剧团、演出队等文化实体。“十一五”期间力争一个乡镇有一个以上的民办演艺团队。积极发展农民自愿、自治的各类文化艺术协会、学会等群众文化组织。积极引导有条件的文化中心户在自愿的前提下相互联合,组建有规模的经营实体;扶持公司加农户、专业加工户等经营形式,鼓励农村特色文化产品开发、特色文化服务,促进农村文化产业发展。有关行政部门要简化对农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登记审核程序,在土地使用、信贷、行业政策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鼓励社会资本在政策范围内,以各种形式兴办文化实体,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
四、加强对农村文化建设的组织领导
13、高度重视农村文化事业的发展。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大力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基层文化服务水平,实现和保障农民群众基本的文化权益。要把农村文化建设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财政支出预算,纳入扶贫攻坚计划,纳入党政领导干部责任目标考核范围,确保农村文化建设各项目标任务的实现。建立农村文化建设目标责任制,把农村文化工作列入创建文化先进县(市)、乡镇和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等相关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基层文化单位的评价机制,将服务农村、服务农民情况作为文化单位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推动农村文化建设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