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严格执行公布的招生计划,任何学校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跨省招生,不得擅自超计划录取。
(二) 录取程序
中等学校招生录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据招生计划指标和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按考生报考志愿的批次和顺序,按毕业升学考试总成绩等级分的高低依次择优录取。总成绩等级分相同时,按以下顺序录取: 第一,有政策优惠加分的,按政策加分的高低优先录取;第二,比较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政治、历史7科的总星数之和(已获奖加入总成绩等级分的学科星数除外);第三,比较语文、数学、英语三科的星数之和;第四,以上程序仍不能区分时,则根据考生的《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单》和《成长记录袋》提供的材料,由录取学校择优录取。
(二)录取批次
提前批次:海南中学民族特招班、国兴中学民族特招班
第一批次:“省一级学校”、海南中学、海南二中及农垦中学(部分指标)。
第二批次:市县(单位)重点高中、琼台师专附属东方中学、海南中学东坡学校(按公办学校公费生标准收费的指标),省内高职、高专。
第三批次:第一阶段为海南中学、国兴中学、海南师范学院附属中学、海南二中择校生;第二阶段为市县(单位)重点中学和、热农大附属中学和琼台师专附属东方中学择校生。
第四批次:省内外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一般中学。
所有录取工作在9月底必须完成,超过规定时间一律不再审
批。10月上旬各招生学校向省中招办上交《新生录取名册》。
(三)招录办法
(1)海南中学和国兴中学民族特招班的录取
特招班的招录对象是世居且户籍在我省的黎、苗、回等少数民族初中应届毕业生,计划单列,按少数民族聚居市、自治县和分布在万宁、琼海、屯昌、儋州等散居少数民族聚居乡镇占招生总数的80%,其他市县占招生总数的20%的指标比例安排,按考生志愿和考试成绩择优录取。(详见琼教基〔2005〕55号)
(2)面向全省招生指标的录取。
海南中学、海南华侨中学、海师附中、海口一中面向全省招生的指标,分解到市县(单位)。国兴中学面向全省统一录取的考生中民族生应占60%,同时聚居区的民族考生应占所招高中民族生总数的60%以上。在录取过程中,如出现个别市县的生源过于集中或入围生源空缺的情况,将由省中招办与该校以及有关市县(单位)中招办协商,对录取生源和人数作恰当调整。国兴中学民族考生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汉族考生最低录取分数线下80分。
录取时,由省中招办根据考生志愿,统一出档,录取学校在网上点录考生,省中招办在网上审批。下达市县(单位)招生计划未能完成的,由省中招办负责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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