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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招标投标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依法监管原则。招标投标中心的管理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招投标有形市场的正常运作。
  招标投标中心的业务活动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执法监督;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执纪监督;接受上级招标投标中心的指导。

第三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招标投标中心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所辖行政区域内设置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与所在地有关单位合署办公。
  第九条 招标投标中心领导职数,按规定核定。
  第十条 招标投标中心的基本职责包括:
  (一)依法受理、发布各类招标采购交易信息;
  (二)对交易双方、中介代理机构的进场交易资格进行核验;
  (三)按照规范程序组织实施各类招标采购、产权转让等交易活动;
  (四)管理、维护、使用评标专家库;
  (五)收集和公布有关招投标政策法规,建立投标人、供应商、中介机构和商业价格等信息网;
  (六)负责为交易各方提供交易场所、信息资料、技术咨询及其他服务,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七)按规定收取招标投标有关费用,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
  (八)负责招标投标中心各类信息、交易数据的统计工作。

第四章 业务规范和内部管理

  第十一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构建竞争有序、健康和谐的招投标有形市场。
  (一)招标投标工作应依法规范,实行政务公开,遵循的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应通过文件汇编、发文或网站等渠道予以公开;
  (二)制定各项业务入场交易的全过程的操作流程,即受理招投标业务信息、发布信息公告、接收报名、代收代退交易保证金、提供开标评标服务、交易结果公示等所有环节都应当制定明确的办事流程和相关规定;
  (三)招标投标业务运作应统一规范、体现公平,各类招投标信息统一发布、招投标工作流程统一公开、招投标现场统一监管、招标结果统一公示;
  (四)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将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投标人的诚信记录入档,作为招标投标活动市场的准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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