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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坚决治理教育乱收费规定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坚决治理教育乱收费规定的通知
(盐政办发〔2006〕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关于着力解决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的要求,市监察局等部门紧紧抓住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坚决治理教育乱收费的规定》,对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进一步严格对乱招生乱收费的责任追究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确保全市教育系统招生秩序和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对顶风违纪、扰乱招生秩序、继续乱收费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坚决治理教育乱收费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坚决治理教育乱收费,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一、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
  1严禁违反上级有权部门制定的招生文件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组织招生。
  2严禁未经有权部门批准发布招生信息(宣传广告、招生简章等)。
  3严禁各级各类学校将招生计划、办学责任转给其他组织和个人。
  4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对公办学校已举办的民办学校和转制的学校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符合“四独立”原则的要加强监管,不符合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
  5严禁公办学校举办“校中校”、“校内班”。
  6严禁公办高中违反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规定招收择校生。
  7严禁违反国家、省、市其他有关规定扰乱招生秩序。
  二、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
  8不得违反上级有权部门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标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向学生收费前要将收费依据、项目、范围、标准按照规定的形式在校务公开栏内长期公示,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的监督。
  9不得以办“重点班”、“实验班”、“小班”等名义另行收取费用或以补课为名收取补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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