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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政发〔200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五届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六日

嘉兴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击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雷击风险评估是指以实现系统防雷为目的,运用科学的原理和方法,对系统可能遭受雷击的概率及雷击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分析计算,提出相应技术防范措施。
  第三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对承担雷击风险评估工作机构的监督;
  (三)负责对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及设计单位执行雷击风险评估情况的检查、监督;
  (四)负责对违反雷击风险评估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依法查处。
  第四条 在市域(含海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击风险评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一般应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一)各类化工厂、易燃仓储、输送贮存油气等易燃易爆场所;
  (二)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等生命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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