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的通知
(皖价电[2007]14号)
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07〕16号)要求,从2007年春季起,全省城市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原按2005年“一费制”标准收取的杂费(含社会实践活动费、信息技术教育费),由各级政府按比例纳入财政预算,不再向学生收取。为切实落实中央和省这项惠民政策,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现就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有关收费政策
(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一费制”标准收取课本费(不含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外,严禁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除学杂费,免学杂费资金由财政按照“免一补一”的原则予以保障。信息技术教育费、社会实践活动费作为“一费制”杂费收费项目,已纳入保障范围,一律不得再收取。实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后,从严控制借读费,借读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课本费严格按照选用的教材版本执行省物价局《关于核定2007年春季安徽省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的通知》(皖价费〔2007〕10号)核定的价格。
(四)作业本费按原“一费制”规定的标准收取。如需要购买练习册等,应一律纳入作业本总费用中,不得另行增加项目和提高标准。
(五)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原则上不收住宿费,所需相关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使用其他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在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全部落实到位前,如学校经费确有困难的可适当收取一些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管理坚决制止乱收费的通知》(皖政办〔2002〕55号)规定的每生每学期最高不超过40元执行,但从2009年春季开始全部取消。
(六)学校可以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但不得强迫。学校应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学校摊派集中就餐。
(七)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二、取消规定以外的所有收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