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道规划由县(区、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县(区、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乡道、村道规划由县(区
、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协助乡级人民政府编制,报县(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级公路发展规划,并结合实际需要,通过协调可对备案的县道、乡道、村道规划进行调整,保证不同区域间公路网的衔接。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确需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来源和方式:
(一)国家、自治区拨付的公路建设资金;
(二)市、县(区、市)财政拨款;
(三)村民委员会筹资或者组织农民投劳;
(四)单位和个人捐赠;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由村民委员会筹资或者组织农民投劳进行的村道建设,应当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决定。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严禁将建设工程转包或者肢解分包。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项目监理制度。
修建沥青或者水泥路面、中桥及以上桥梁和其他构筑物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理。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遵守施工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养护与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来源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