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银川市新建住宅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规定

银川市新建住宅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规定
(2006年3月22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2006年5月17日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管理,规范新建住宅的配套设施建设,保障居民入住的基本条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对新建住宅及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实行交付使用管理制度。新建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其配套设施应当具备居民入住和使用的基本条件,并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证,方可交付使用。

  分期建设的新建住宅项目,实行分期交付使用管理制度。

  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银川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工作。

  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新建住宅的交付使用由负责房产行政管理的部门管理,业务上接受银川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并经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申请。申请人申请时,应当提供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室外管网、隐蔽工程等按规划要求建设,并提供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五条 申请办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住宅生活用水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

  (二)住宅用电按照电力部门的供电方案,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电;

  (三)住宅室内供热设施安装调试完备。集中供热的,小区管网与集中供热主管网镶接;

  (四)雨水、污水排放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确因客观条件所限需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的,应当经环保、建设、水务等部门审核同意,并确定临时排放的期限;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