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信息系统工作要求,做好本地区的相关工作,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7.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体系保障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卫生执法监督体系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三大技术体系,各级政府要依法加大经费投入,提高人员、设施水平,增强功能,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能力。

  7.2.1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加强市及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保证其房屋、人员、设备、功能四到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警处置、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等公共卫生职能。

  7.2.2 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建成符合市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急救机构:加强紧急救援中心和综合医院急诊科建设。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求,建立1个相应规模的市级紧急救援中心,我市指定市急救中心为紧急救援中心,主要负责院前急救及转运,并根据需要选择综合医院急诊科建立急救网络。每个区、县(市)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紧急救援机构。

  传染病救治机构:加强市级传染病医院或后备医院建设,我市指定市传染病院为定点救治医院,县(市)应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传染病病区;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职业中毒、核辐射救治基地:根据需要,我市指定市职业病医院为职业中毒医疗定点救治单位,依托市职业病医院或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建立完善的职业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应急救治基地。

  7.2.3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建立统一的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其职能与任务,规范其监督执法行为,加强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

  7.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保障

  7.3.1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组建原则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

  7.3.2 应急卫生救治专家队伍组建方式和种类

  应急卫生救治专家队伍由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高等医学院校等有关单位中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卫生监督、信息网络等专业人员组成。

  市卫生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需要,组建市级应急卫生救治专家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救灾防病、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市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组建方式和种类,组建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7.3.3 应急卫生救治专家队伍管理与调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应急卫生救治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料库,并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市卫生局可直接组建和统一调度应急卫生救治专家队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及时补充、调整应急卫生救治专家队伍。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调用专家时,一般情况下,由市卫生局以书面形式或其他紧急联络方式,通知专家所在地卫生局或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通知专家本人。紧急情况时,先通知专家本人,事后向所在地卫生局和所在单位补发书面通知。

  7.3.4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培训与演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采取不同形式,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开展培训与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7.3.4.1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培训

  市卫生局选择综合力量较强、专业特点符合应急救治需要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作为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7.3.4.2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演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包括准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制、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的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对预案做进一步的完善。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全市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演练。各区、县(市)卫生局负责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演练。

  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7.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科研与交流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