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政府要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辖区有关部门做好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核实、处理、控制等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积极与省卫生厅及时沟通,取得省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支持,严防事件扩散蔓延。
5.4.4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本级政府报告,组织、指挥、调度相关资源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有效处置,严防事件扩散蔓延。
市卫生局应迅速组织专家对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申请省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技术指导和支持。
5.5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区的应急反应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防治知识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和支援其他地区等工作。
5.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Ⅰ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按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执行。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卫生部报告。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级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厅报告。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局报告。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要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6.2 奖励
县级以上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6.3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4 抚恤和补助
各级政府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人员、物资和劳务等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7.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信息系统保障
建立市、县、乡(街)、村(屯)四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机构网络直报信息系统,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传递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