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5.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急反应措施
(1)做好信息报告:市及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理清传染病的传播链条。
(3)实施预防控制措施: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实施消毒、消杀等预防控制措施。
(4)进行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标本,按照有关要求分送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5)开展科研与交流: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疫苗、消毒、消杀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与交流。
(6)开展技术培训: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5.2.5 卫生监督机构应急反应措施
(1)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5.2.6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急反应措施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理工作。
(2)及时向当地卫生局报告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等情况。
5.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启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启动程序主要为:
(1)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分析、评估。
(2)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专家的评估意见,做出是否向本级政府提出启动相应应急反应和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3)各级政府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做出是否启动应急反应和成立指挥部的决定,并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执行。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启动,分别由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向本级政府提出建议,由本级政府批准实施。
(4)各级政府做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决定后,各有关部门在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挥下,应立即做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要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启动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5.4.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指挥下,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指挥下,做好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核实、处理、控制等工作。
5.4.2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在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指挥下,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市及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挥、指导下,做好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核实、处理、控制等工作。
5.4.3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政府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各相关委、办、局按照责任分工,做好各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向省卫生厅和市政府报告,组织、指挥、调度相关资源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有效处置,严防事件扩散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