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等工作。
市物价局: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时的物价稳定工作,打击借机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
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织做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出入境卫生检疫、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疫情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及处理、传染病监测、病人控制、密切接触者调查和监管、现场卫生处理、收集和通报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参与并实施国境口岸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等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市旅游局: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过国内外旅游团队传播扩散;通过驻外旅游办事处等渠道,及时收集、通报世界旅游组织和主要客源国的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等。
市爱卫会: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市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有关组织发出呼吁,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对接受的款、物及时发放等工作。
沈阳铁路局沈阳办事处:负责组织对进出车站和乘坐列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列车传播;确保铁路安全畅通,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铁路交通管理等工作。
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乘坐飞机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飞机传播;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物资的运送等工作。
沈阳警备区:负责军队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民兵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分队,协调军队卫生资源,支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等。
武警沈阳支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件现场控制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法规的制订以及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立与职责
市卫生局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法规规定的起草工作;组织制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的公共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各区、县(市)卫生局要参照市卫生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本地情况,组建区、县(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管理工作。
2.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
市卫生局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2.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地方、企业、军队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平时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技术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要服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和统一安排,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