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成立和成员单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政府根据市卫生局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成立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市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和统一指挥,做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市外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信息产业局、联通沈阳分公司、网通沈阳分公司、移动沈阳分公司、市经委、市动监局、市商业局、市外经贸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物价局、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旅游局、市爱卫会、市红十字会、沈阳铁路局沈阳铁路办事处、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沈阳警备区、武警沈阳支队等。
2.1.2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和是否组建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负责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建议;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培训与演练;组织检查和督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
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单位按有关规定正确引导舆论,宣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指示精神及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及时、客观、公正地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与处理工作,积极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机心理干预与防控科普知识宣传报道等工作。
市外办: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必要时,协助职能部门向相关国际组织、驻沈外国机构通报情况;协助职能部门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参与编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协调建设项目的实施,并做好监管和评估工作。
市教育局:与卫生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等工作。
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等工作。
市公安局:密切注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和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突发事件,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和封锁措施等应急控制措施。
市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通过各种渠道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协调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做好死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市财政局: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劳动保障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伤亡待遇政策等工作。
市交通局: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及时运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公路、水路交通管理等工作。
市信息产业局:与相关通信运营企业,为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指挥协调和调动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确保应急状态下通信畅通。
联通沈阳分公司、网通沈阳分公司、移动沈阳分公司: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等工作。
市经委:负责组织我市工业企业生产的应急药品(治疗、消毒、消杀)、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等工作。
市动监局:负责人畜共患传染病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预报等工作,及时向市卫生局通报人畜共患疾病的动物疫情情况。
市商业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市外经贸局: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等工作。
市林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相关疫源疫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病样采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控制;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活动范围、趋势、预警信息和及时通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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