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7]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一月九日
沈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立与职责
2.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
2.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2.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组织体系框架图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3.1 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 重大(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4 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
4.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5.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原则
5.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措施
5.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启动
5.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5.5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区的应急反应
5.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6.2 奖励
6.3 责任
6.4 抚恤和补助
6.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7.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信息系统保障
7.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体系保障
7.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保障
7.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科研与交流
7.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
7.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经费保障
7.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通信与交通保障
7.8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宣传教育
8 预案管理
8.1 应急预案制定
8.2 应急预案修订
8.3 监督检查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9.2 预案解释部门
9.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以人为本、资源整合的工作原则。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