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9)(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5日)宣布失效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二00五年度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联合年检的通知
(沪劳保就发(2006)27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税务局,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行业主管部门:
根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检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1998]22号(以下简称《通知》)、市劳动局、市地税局《本市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实施意见》(沪劳就发[1996]96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市劳动保障局、市地税局《关于规范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5]37号)的精神和要求,为保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各项政策的落实,充分发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就业和再就业中的积极作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决定,从2006年8月15日至2006年12月14日对全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进行2005年度联合年检。为此,由二家联合建立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联合年检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天山路1800号1007室,望各单位根据《通知》的精神和《意见》的要求,做好本年度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检各项工作,为确保年检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具体要求及步骤如下:
一、年检的范围
(一)凡在2004年12月31日前,经市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持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企业,均列入本次年检范围。
1、参加2004年检合格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2、2004年度中认定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二)由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直接审批的,参加2004年度年检合格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二、年检的内容
1、招收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
2、安置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达到或保持规定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