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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本市实施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本市实施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的实施意见
(沪劳保就发(2006)3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在本市实施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6]18号),现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在本市用人单位从事具有职业资格准入要求职业(工种)的所有人员,应当取得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五个等级之一)。其中,热力司炉工、起重工、维修电工、汽车驾驶员可以持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核发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具体规定见下表。

  工种    对应证书              作业类别   发证单位

  热力司炉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锅炉作业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起重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起重机械作业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维修电工  《上海市特种作业操作证》       电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电工进网作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

  汽车驾驶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各类机动车驾驶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二、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介绍过程中,对涉及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职业,应当从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进行推荐, 对于不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求职者应加强职业指导,引导其参加职业培训,提升职业技能。

  三、用人单位在“上海公共招聘网”上发布涉及准入要求的岗位时,网站自动提示单位填写相应职业资格要求,并限制发布未填写职业资格要求的招聘信息;同时,网站对所有应聘此类岗位的求职者进行职业资格要求的提示。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应做好相应的宣传解释工作。

  四、对于2006年9月1日以前已经从事有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职业(工种)而又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人员,用人单位应当组织相应从业人员参加相应职业培训。相应职业培训可由用人单位自行开展,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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