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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沈政办发[2007]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实施意见的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80号)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市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通过市场环节传播,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审核,规范活禽经营行为

  活禽经营市场(含活禽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农贸、集贸市场等,简称活禽市场)建设要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动物防疫、卫生、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一)取缔城区内活禽市场。按照国家“将活禽经营市场逐步迁出大中城市人口密集区”的要求,2007年7月1日前,我市将活禽市场全部迁出城区。从现在起,城区内不再审批新建活禽市场。对现有活禽市场,市动监局要会同市工商局、卫生局、环保局、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加强监督审核,凡不具备条件的,要责令其暂停经营,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予以关闭。

  (二)规范农村集贸市场的活禽经营。活禽市场开办单位必须取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核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有健全的动物防疫制度,符合卫生、商业、环保等有关部门的规定。要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与其他交易产品分开;活禽市场内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家禽经营区域要相对隔离。从业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二、加强活禽市场卫生管理,实行定期休市制度

  (一)加强对活禽市场卫生管理。市场开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活禽市场出入口应配备消毒设施、设备,具备符合环保要求的禽类粪便、污水污物处理设施;交易的活禽必须装入适宜的笼具内,并采取必要的隔离、防尘措施,严禁活禽散放;对活禽经营、宰杀场所以及活禽笼具、宰杀器具等必须每日消毒;对活禽粪便、污物以及宰杀活禽的废弃物等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建立活禽市场休市制度。市工商局、动监局、卫生局等部门,要指导市场开办单位建立活禽经营市场定期或不定期休市制度,在保证市场供应的同时,妥善安排活禽市场轮流休市或在市场内实行区域轮休。休市期间,市场开办单位要对市场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洗、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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