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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信息、议案、建议、提案、文书档案、机要保密、信访、接待联络等工作;组织起草有关重要文稿;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察;负责机关后勤管理、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外事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组织宣传并监督实施国家、省有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起草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组织听证会;负责执法文书的审核。

  (三)食品安全处。组织有关部门拟订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与评价工作;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负责保健品广告的审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健全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的查处;根据市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研究拟订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事故的各种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重大技术监督方法、手段的科研规划。

  (四)医疗器械处。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法定标准和产品分类管理目录;依法核发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授权,负责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备案;负责开办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核;负责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监督医疗器械产品广告。

  (五)药品注册与安全监管处。负责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审核,监督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GPP);依法审查《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组织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品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和淘汰药品审查;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依法查处药品生产领域,医疗机构制剂配制、使用和药品采购、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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