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监测。对监测中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对患有艾滋病的外国人,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及时采取禁止入境的措施。
3.合理规划和建设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提高检测技术水平。区市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不具备建立筛查实验室的要设立检测点,开展快速检测。
4.健全实验室质量控制、检测能力验证和质量考核体系,建立健全职业暴露预防和处理制度。
5.建立部门间信息合作与共享机制,加强信息的整合和利用。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多部门间的艾滋病监测检测信息合作与共享机制,定期汇总分析艾滋病疫情监测信息,并建立监测结果发布制度。
(六)加强性病防治管理。到2007年,性病门诊全部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建立和实施性病诊疗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和执业资格制度。
(七)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应用性研究与国际合作。
1.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技术和艾滋病预防控制策略的研究,提高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效果。
2.加强与国际组织、友好国家和相关机构的合作,拓宽国际合作渠道。
(八)进一步加强出入境特殊物品的管理,切实防止艾滋病病毒通过特殊物品传入传出。
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有关规定,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疫。在检疫查验中发现未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或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进口并监督销毁。
要加强进出口血液及其制品的管理,对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人类遗传基因办公室或国家食品药品主管部门出具的准许出入境证明的,不得出入境。供移植用器官应提供县级以上有资质的医院出具的供体健康证明和相关检验报告,凡是含有HIV的特殊物品,一律不得出入境。严格血制品的HIV抗体检测,对用于医疗或其他商业用途的大批量的人体组织、血液、血液制品和生物制品,要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防止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特殊物品通过口岸出入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各区市政府要将艾滋病防治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具体的艾滋病防治目标,明确责任和任务,实施目标考核管理。各区市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要建立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各成员单位参加的工作会议,下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每季度要向上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对领导不力、措施不当、“四免一关怀”政策不落实的,要严肃问责;对隐瞒疫情、玩忽职守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的,要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