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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资委、经委、建委、商委、粮食局、交通局等主管部门要负责解决监管或所属企业的工资拖欠问题,落实经营者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责任。完善经营者业绩考核办法,将解决工资拖欠纳入考核内容,凡没有完成清欠任务或新增欠薪的企业,其经营者一律不得参加评优评先,不能增加工资或兑现效益年薪。
  建委要重点抓好解决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被举报或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督促企业尽快偿付。并做好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协调劳动保障部门查处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工资的案件,对长期无法解决的拖欠工程款的企业暂停招投标、降低或取消资质。要建立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制度管理有关规定,推进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新的拖欠现象发生。
  财政局要积极配合国资委等企业主管部门变现资产、盘活资金,妥善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积极协调,努力解决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拖欠款问题;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指导监督作用,指导企业通过集体协商或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以解决企业职工工资历史拖欠问题,预防产生新的拖欠;工商局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企业,应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国土资源局要做好对需要出让土地使用权企业的资产变现工作,解决好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公安局负责调查处理拖欠职工工资并涉嫌逃匿的案件,协助处理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秩序,保证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开展;监察局对未按规定完成清欠计划的企业,要监督其负责人职务消费,对完不成清欠企业的负责人一律不得出国,不得购买轿车和高档办公设备;司法局对长期无法解决的拖欠工程款案件,要指导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并对违法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三)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2007年1月16日--2月10日)。深入调查,摸清底数。要求生产经营正常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清欠率均达到85%。春节来临之际,解决拖欠企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资问题,让职工拿到应得的报酬,高高兴兴回家过年。
  第二阶段(2007年2月11日--6月30日)。组织实施,督查检查。力求停产、半停产、扭亏无望、自身无力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的企业清欠率均达到50%;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清欠率达到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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