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凡从事就业准入工种(职业)的本地农村劳动者、失业人员、被征地人员和新嘉兴人,必须参加相应的职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凭证进入市场择业。
3.准备从事就业准入工种(职业)的个体劳动者,必须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才可申请开业。
4.企业因生产、经营急需招用相应技术工种岗位尚无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应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招用。在录用备案后三个月内,被录用人员必须参加集中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二)对从业人员实施持证上岗制度。凡从事规定必须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工种(职业)的从业人员,根据生产技术发展和服务质量要求,采取在大中型企业内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鼓励职工参加社会化职业培训等方式,分批培训,梯度推进,以达到持证上岗的要求。
第六条 凡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各级各类人力资源市场(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和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在显著位置向求职者公告,要求求职者出示职业资格证书,凭证推荐就业,用人单位必须凭证招聘录用;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要为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行就业准入制度提供服务;各级工商部门对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人员,必须凭职业资格证书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用人单位对从事实行就业准入范围职业的在职人员,可参照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技术工种持证从业人员实行技术职务津贴”的规定,发给技术职务津贴,并逐步形成培训、绩效考核与工资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
第八条 实行就业准入和持证上岗范围的职业(工种)列入企业劳动用工年检。对达不到要求的用人单位,年检不予通过,无证人员必须限期到指定的培训、鉴定机构参加培训和鉴定,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抓好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的基础工作,重视职业技能标准、教材、题库、鉴定所(站)和考评队伍建设,扩大鉴定规模,保证鉴定质量,满足劳动者职业技能鉴定的需要。劳动监察机构要加大对实行就业准入范围职业(工种)用工情况的监察力度,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