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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溪市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工作的通知[失效]

  (四)坚持关闭煤矿五条标准的原则。关闭煤矿必须达到国务院令第446号要求的五条标准:
  1.煤矿有关证照颁发机关吊(注)销煤矿有关证照;
  2.公安部门注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储运证,停止供应火工用品,收缴剩余火工用品;
  3.供电部门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备和线路;
  4.拆除煤矿生产设备和通信设施,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5.煤矿妥善遣散从业人员,解除劳动用工关系。
  四、煤矿关闭措施
  (一)加强煤矿关闭工作的领导。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本溪市煤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全面负责全市煤矿关闭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国办发〔2006〕82号文件要求,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积极推动煤矿关闭工作有序进行。
  市煤炭安全局:对市政府决定关闭的煤矿,及时依法吊(注)煤炭生产许可证;对拟兼并煤矿进行审核;对兼并设计方案按照项目建设程序规定报批;对存在重大隐患煤矿依法做出停止生产、停止施工的监管指令。
  市国土资源局:对市政府决定关闭的煤矿,及时依法吊(注)采矿许可证;负责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剩余地质储量和分层划界煤矿的认定;对兼并煤矿矿区范围的划定、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采矿许可证的颁发等事项进行报批。
  市工商局:对市政府决定关闭煤矿,及时依法吊(注)营业执照;负责兼并煤矿营业执照的办理。
  市公安局:负责对市政府决定关闭煤矿火工品的收缴,并吊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负责维护煤矿关闭现场的治安秩序。
  本溪供电公司:负责切断决定关闭煤矿的供电线路,拆除供电设施;查处地方供电部门向非法煤矿供电行为。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关闭煤矿适用依据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市煤矿关闭工作小组依据各产煤县(区)政府上报的关闭煤矿计划,确定各产煤县(区)关闭煤矿数量指标,报市政府核准后,下达各产煤县(区)2007年关闭煤矿控制指标。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各产煤县(区)政府要把关闭煤矿工作作为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举措,列入地方政府工作目标,纳入政绩考核内容。将2007年煤矿关闭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产煤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制定并执行规范的工作程序和实施细则,积极稳妥地推进煤矿关闭工作。为确保完成煤矿关闭指标,市政府将与各产煤县(区)政府签订煤矿关闭目标责任状,按照目标责任状内容严格考核,并于2007年12月组织有关部门对煤矿关闭进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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