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的。
对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超过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超过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3次及以上的煤矿,要予以关闭。
(五)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
3个月内2次及以上发现存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的15项隐患之一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要予以关闭。
(六)被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擅自组织生产的或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因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发生事故等原因被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组织生产、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明停暗采及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煤矿,要予以关闭;对无视地方政府停止生产指令,擅自组织生产的煤矿,第一次暂扣其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第二次予以关闭。
(七)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
牛心台地区+110米、田师付地区+330米水体周边的煤矿,水害威胁严重,要予以关闭;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自然发火的煤矿,要予以关闭。
(八)1个月内2次及以上发现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1个月内2次及以上发现井下工人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煤矿,要予以关闭;经检查发现2次及以上有未与职工(1人次及以上)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未给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煤矿,要予以关闭。
(九)不同采矿权人,其被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且影响安全生产的,只保留一个矿井,其它关闭。
对存在分层划界的煤矿,在不存在其他关闭条件的前提下,可通过兼并等方式,保留一个煤矿,其它被兼并的煤矿予以关闭。
(十)在大型煤炭矿区范围内开采的。
(十一)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其中属于煤与瓦斯突出、水害威胁严重的,必须在2006年底前关闭,其它矿井必须在2007年年底前关闭。
水害威胁严重(牛心台地区+110米、田师付地区+330米水体周边的煤矿)和已符合关闭条件的煤矿,必须在2007年3月底前全部关闭;其它应关闭的煤矿在2007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关闭工作,2007年11月底前完成全年关闭任务。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审查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结果遏制超能力生产的紧急通知》(发改运行〔2006〕2659号)规定,复核能力提高的煤矿,服务年限必须符合设计规范的规定,对应的资源储量必须有国土资源部门的认定文件;凡达不到服务年限规定,或对应的资源储量无国土资源部门认定文件的,一律不得提高复核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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