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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溪市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发布日期:2009年8月28日 实施日期:发布日期:2009年8月28日)宣布失效(原因:此项工作于2007年底结束。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溪市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工作的通知
(本政发[2007]1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去年以来,各产煤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总体部署,集中开展了对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的关闭工作,共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19处,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我市煤矿数量多、规模小、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和环境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善;一些煤矿非法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仍然屡禁不止;一些地方违法违规生产等问题还比较突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精神及国家煤矿整顿关闭督察组来我市督察提出的要求,进一步做好煤矿关闭工作,市政府现将煤矿关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煤矿关闭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一)煤矿关闭工作目标:到2007年底,煤炭开采秩序明显好转,非法生产行为得到有效制止,煤矿事故有较大幅度下降,重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煤矿基本实现正规开采,安全设施得到较大改善,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技术素质有较大提高;煤矿数量大幅度减少,到2007年底力争控制在70处左右,到2008年底力争控制在60处左右。
  (二)煤矿关闭工作主要任务: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限期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煤矿。
  二、关闭煤矿的类型
  按照国办发〔2006〕82号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煤炭产业政策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应予以关闭:
  (一)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
  (二)不符合经批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的。
  (三)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
  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不齐全或有效期满,擅自生产的即为非法煤矿,要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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