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装修资助:对企业在境外设立的自有品牌产品专卖店的装修费用,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40%。
专项资金可对建立境外纺织服装类售后服务网络、仓储物流中心予以支持,具体包括:
1.租金资助:对企业为在境外建立售后服务网络、仓储式物流中心而租用的仓库和办公用房的租金予以资助,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40%。
2.运输费资助:对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售后服务网络、仓储物流中心的当地运输费用予以资助,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40%。
3.开发或购置费资助:对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售后服务网络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开发或购置费用予以资助,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40%。
(五)鼓励境外研发
专项资金可对境外中资企业从事技术研发和服装设计活动的场地租赁、高级服装面料设计人员聘请、购买相关资料、收集信息资料等费用予以资助,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50%。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申请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外资比例不超过50%;
(二)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技术政策,创新能力强,设计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1%以上;
(三)经营业绩良好,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四)资信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近三年来在境内外无不良经营记录,近五年内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的行为;
(五)按规定报送境外投资统计资料;
(六)园区建设和经营管理的企业,要有相应的投资实力、资质、管理经验和人才;集群投资的咨询服务企业,应为在境外设立5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的中资企业或中资中介服务机构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境外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取得国家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在境外合法注册;
(二)按照《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在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网站上建立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子栏目的通知》(商合字[2004]35号)的要求,中资牵头单位办理了营利性投资中介服务机构报送和发布手续。(仅限园区类投资项目和集群式投资项目);
(三)具有驻外经商机构书面确认文件;
(四)具有境外企业在当地注册文件等有关境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