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4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各专项应急机构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在应急过程中要迅速向市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动态信息。信息报告应及时、真实、规范。属于特别重大和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在事发30分钟内报告事件主要情况,确保市政府在2小时内向省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比较详细的情况。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事件主要情况,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在4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事件主要情况。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市、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省政府,直至国务院报告。
3.2 预警
3.2.1 预警级别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视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受事件影响的范围等情况,预警级别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等级参照国家和省关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和省关于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确定。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级别与预警级别密切相关,但可能有所不同,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2.2 预警级别研判与发布
市各专项应急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根据有关规定,对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进行研判,必要时提请专家组协助研判或上报省有关部门研判。研判后,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
经过研判,预见到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不可避免,市应急指挥中心应迅速向省应急指挥中心请示,由省应急指挥中心依据有关规定发布Ⅰ级或Ⅱ级预警;预见到突发较大公共事件,由市应急指挥中心请示省应急指挥中心后发布Ⅲ级预警;预见到一般突发公共事件,视具体情况由市或县(市)应急指挥中心请示省应急指挥中心发布Ⅳ级预警,盐都区、亭湖区政府需发布Ⅳ级预警,报市应急指挥中心请示省应急指挥中心同意后发布。法律、法规、规章对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级别确定后,必要时由市、县(市、区)应急指挥中心或专项应急机构负责向社会发布预警公告。预警公告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预警公告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各种媒介或通过宣传车、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向社会发布。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发布方式。有关预警信息内容变更或解除预警,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发布变更或解除预警公告。
3.2.3 预警处置
国家或省发布Ⅰ级、Ⅱ级预警,且本行政区域处于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范围之内,或者市应急指挥中心发布Ⅲ级预警,市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和应急机构要迅速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做好启动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的准备。
发布Ⅳ级预警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尽可能控制和消除事态扩大,并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3.1 市和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监测手段,提高各类公共突发事件预测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科学性。公安、水利、交通、卫生、环保、建设、气象、安监、人防、消防等部门尤其要加快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专业预测预警信息系统建设,确保能够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和各专项应急机构高效、快捷地传递及反馈应急信息。
3.3.2 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会同市信息中心,以有线和无线通信网络以及电子政务城域网为网络基础,利用现代信息网络和多媒体技术,建立市应急指挥中心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信息跨区域、跨部门联合与共享,保证市应急指挥中心能够及时、全面、直观地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按照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等级。分级标准: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按照《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按省各专项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市各类专项应急预案中应依据上述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明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并以此作为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4.1.2 分级启动预案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中心及各专项应急机构应根据专业监测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的信息,对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迅速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作出初步判断。级别确定后,市政府或有关县(市、区)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本总体应急预案一旦启动,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在1小时内通报有关应急机构的各组成部门和单位,要求其进入应急状态。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原则上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处置;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一般情况下首先启动市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如出现向重大、特别重大等级发展的趋势,应适时启动本总体应急预案,由市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处置;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立即启动本总体应急预案,根据省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进行处置。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