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继续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
继续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收费标准。对现有改制学校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清理整顿的原则是:按照公办和民办两种形式对现有改制学校进行重新划分,已改回公办学校的,执行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对明确为民办学校的,要按照《河北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核定收费标准。到2008年底,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在清理规范期间,现有改制学校(包括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凡没有做到“四独立”(即独立的法人,独立的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育教学)并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公办学校不得通过“校中校”、“校中班”、“一校两制”或其他任何方式变相向学生乱收费。
四、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
对高校收费进行全面清理。高校改按学分制收费,必须召开听证会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严禁学校向学生收取“转专业费”、“赞助费”、“假期住宿费”、“补考费”、“重修费(按学年制收费的高校)”、“学位申请费”、“答辩费”、“联系安排工作手续费”以及押金、保证金等。高校招生的各类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学费,高校举办的其他办学形式学费,高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收费,国家和省已有政策规定的按现行规定执行,没有政策规定的,必须按照教育部、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规定报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审批。高校以学校或院(系、所、中心等)名义,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的各类培训服务,培训费和住宿费标准必须报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备案。没有省物价局的收费标准批文或备案文件,当地物价部门不得核发收费许可证。对未经审批的高校学生公寓,一律执行每生每年不高于500元的住宿费政策。
高校提供属于正常教学活动必须的服务,不得另外收取费用。学校在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高校提供的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盈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一起统一收取,收费时应注明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高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高校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行统一配备。高校不得跨学年向学生预收学费、住宿费。学生休、退学的,学校应按规定退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