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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2006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要积极鼓励应由各区安置的退役士兵办理自谋职业,自谋职业补助金由区财政列支。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可参照市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
  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要协助各单位与退役士兵签订自谋职业协议,发放自谋职业证书。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46号,对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自谋职业退役军人,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文件精神,在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
  三、严格执法,确保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一)科学制定安置计划。根据接收的退役士兵情况,2006年,市属企业、市直机关、市属事业单位,各区(含开发区)按不低于在册职工人数4‰的比例下达计划。中、省属和中、省直企事业单位依照黑政发〔2002〕75号文件规定,按不低于职工人数9‰的比例下达计划。
  (二)实事求是进行有偿转移。依照黑政发〔2002〕75号文件规定,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当地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实施程序和标准按《大庆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暂行办法》执行。拟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行业、系统和单位,需在此文件下发1个月内,向大庆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提出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申请,经批准后办理有偿转移手续。否则,视为直接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三)保障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退役士兵的权益。对分配到非国有经济单位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确保其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接收单位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存续期内非个人原因或严重过失,接收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托管。所有接收单位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为退役士兵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检查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退役士兵的各项保险费用。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交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
  (四)禁止制定歧视性文件。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要按市政府的安置计划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2006年,中、省直单位的接收安置任务,仍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市政府统一下达。
  (五)加大安置工作执法力度。对拒绝接收或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追究其领导责任,并依据《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和《黑龙江省关于拒绝接收退伍军人安置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对拒收单位每拒收一人处以7万元罚款,对法人代表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从分配工作通知书开出之日起,由拒收单位按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退役士兵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每月不得低于600元),直至接收上岗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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