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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2006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2006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庆政发〔2006〕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2006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大庆市2006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05〕80号文件)精神,结合大庆实际,为做好我市2006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拓宽渠道,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采取政府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同时辅以扶持就业、借助劳务市场安置等方式,确保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一)指令性计划安置。指令性计划安置仍是2006年安置退役士兵的重要渠道。落实指令性安置计划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二是用货币形式进行计划指标有偿转移。每个安置计划指标有偿转移的货币体现形式是7万元。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实行有偿转移时,必须接收安置完属本系统(单位)子弟的退役士兵后,经安置部门同意才能实施安置指标的有偿转移。
  (二)货币化安置。货币化安置(即自谋职业)是2006年安置退役士兵的一条重要渠道。实行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要填写自谋职业申请书和审批表,经批准后,签订《大庆市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协议书》,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和《自谋职业证书》。
  (三)倡导退役士兵到非国有经济单位(企业)安置。鼓励退役士兵到非国有经济实体工作,同时也允许非国有经济实体选用退役士兵。
  (四)借助劳务市场安置。利用劳动部门的场所和信息,借助市、区两级劳动力市场,采取“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方式,把退役士兵介绍给用人单位,让单位按需要选择用人,发挥市场配置人才的优势,用人单位可按市政府下达的计划指标结算。
  (五)自行联系单位安置。退役士兵可在市政府下达的计划指标以外,自己找接收单位安置,但必须是市财政拨款以外的单位。
  (六)结合实际安置。结合退役士兵服役期间的表现,对服役期间立功、受奖、评残或服役地域特殊、从事专业特殊的退役士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优先照顾退役士兵本人意愿,优先安置工作。企业划归事业单位的子女,仍由原所属企业接收。各接收单位要妥善安置退役士兵,招商落户大庆的退役士兵,原则上由其入伍前户口所在的县区政府负责安置。
  二、多措并举,积极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一)合理确定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费标准。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2006年度大庆市区二年服役期满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为20000元。提前退出现役,服役满一年的,自谋职业补助金为10000元。各县分别按各自的财力情况确定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标准。1.转业士官以城镇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为基数,军龄超过两年的,军龄每超过一年增加1000元,自谋职业补助金最高不超过27000元。2.服役期间有立功表现、申请自谋职业的,每立一次一等功,自谋职业补助金另外增加3000元;每立一次二等功,自谋职业补助金增加2000元;每立一次三等功,自谋职业补助金增加1000元。
  (二)安排专项资金支付自谋职业补助金。按照国发〔2001〕31号和国发〔2005〕23号文件要求,市政府2006年从财政列支100万元(以后根据年度退役士兵申请自谋职业的数量决定市财政列支资金数额),用于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发放,不足部分由未完成安置计划指标的单位从交纳的有偿转移资金中解决。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属中直、省直企业接收范畴的,自谋职业补助金由企业从未完成指标的转移资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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