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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政发〔2007〕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二月六日

盐城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渔业安全事故,保障渔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海洋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制度,按各自职责,责任到人,建立系统的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四条 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在市、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

第二章 安全生产

  第五条 渔业船舶的船主(或船长)对本船安全生产负责,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有效证书、证件,配齐救生、消防、助航、通讯等设备,应当参加雇主责任保险和为所有船员办理人身保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不得从事海洋渔业生产作业:
  (一)证书、证件不齐或过期;
  (二)航行、信号、救生、消防、通讯设备及锚、缆、封仓等属具不齐或失效;
  (三)船体、机械设备的技术状况不符合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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