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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二、全面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四)各级政府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各级政府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所赋予的法定职责,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消防工作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健全并落实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总结部署阶段性消防工作,研究和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公安消防和政府有关部门之间消防工作抄告、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以及其他消防工作重要情况。每年11月份,各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考评。
  (五)行业系统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抓好对本行业、本系统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所属或归口管理的行业、单位认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制定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预防和处理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违法侵害他人和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发现火灾隐患的,应立即责令整改;发现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建设、规划、房产、公安、工商、文化、卫生、教育、安监、质监、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从根本上杜绝产生新的火灾隐患。
  (六)社会单位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社会单位要进一步落实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强化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配齐并维护保养好消防器材设施,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切实提高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有2个以上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其共用的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应统一管理。对无法协商一致不能统一管理的,或存在自身确无能力整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相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制定整改办法并认真落实。
  (七)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管理和灭火救援职责。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对辖区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定期公布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公安消防部队要严格执勤备战制度,保证人员和装备时刻处于战备状态。要熟悉辖区道路、消防水源、重点单位的情况,制定灭火作战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接到火灾事故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现场,全力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灾,处置事故,消除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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