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严格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各级公安消防、质检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对设计、安装、配置消防产品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加强对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时对消防产品有关技术资料的核查,定期对全区重点在建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进行抽检,对抽检结果进行通报处理,确保消防产品质量和建筑消防设施完整好用。工商、质检、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整顿和规范的力度。严禁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要建立全区消防产品信息库,定期发布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信息和质量信息。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要实行不合格消防产品主动召回制度。
(十七)认真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消防等部门要按照职责,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当地人民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下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上级人民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并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人民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
五、建立健全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十八)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检查考评。上级对下级政府消防工作的考评结果要进行定期通报,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对消防工作突出的地区要进行表彰奖励,对因工作不力造成辖区发生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事故负有相应责任的领导严格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自治区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对各地区消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